厦门市广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众博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广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民初字第3936号
原告厦门众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83号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60283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广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潘涂村前宅里3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厦门众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广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众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