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广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三忠村民委员会、厦门市广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申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三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三忠村三忠坝口里**。

法定代表人:林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厦门市广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潘涂村前宅里****

法定代表人:林志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三忠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广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2民初398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11月30日组织询问,听取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三忠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一审诉讼中,村委会委托吴明根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但该委托事项未经村两委讨论通过,也没有经过法定代表人林志的授权,程序上不合法。双方所达成的方案,吴明根也没有向村委会汇报,没有经过村委会授权,该调解程序违法。而且,被申请人施工的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工程量也没有经过验收结算,一审的调解协议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厦门市广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再审申请人所谓未经授权及程序违法纯属胡言。再审申请人的一审授权手续已经经过一审法院的审查。至于再审申请人内部的所谓授权需经村两委讨论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系再审申请人的单方之辞,没有证据证明其内部存在所谓的上述程序,即便有该程序,也不能对抗其对外已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之行为。一审的调解协议合理合法,并未侵犯再审申请人的任何权益。再审申请人主张侵犯其合法权益没有证据予以作证,提出再审系个别人利用掌握公章的便利,干扰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厦门市广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三忠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三忠村民委员会积极应诉,并提交村委会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吴明根作为村委会特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同安区人民法院据此于2020年10月22日制作了案涉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因吴明根在一审案件中所提交的授权材料,加盖了村委会公章,而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三忠村民委员会于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加盖同样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故吴明根于一审诉讼中的代理行为合法有效。本案亦未有其他证明证据该调解协议侵犯村委会的合法权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三忠村民委员会以其委托代理人未经合法授权、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对该案再审,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三忠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三忠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叶 青

审判员 林丽珊

审判员 纪荣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虹羽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