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4778号
原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899号东方昌大广场3号办公楼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004050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传旗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工业园区科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W64P29H(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传旗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9元,减半收取计3514元,保全费2430元,合计5944元,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