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鑫嘉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鸿鑫嘉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5财保57号
申请人:北京国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孟祖村东国福玻璃。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鸿鑫嘉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团桂路北段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国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鸿鑫嘉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经XX银行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国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国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鸿鑫嘉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XX银行X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XX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北京国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