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13民初2210号
原告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广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同日,原告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认 真)
法官助理 (黄婷楠)
代书记员 谢家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