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02民初455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王铺街粮管所一栋202号。
原告**与被告湖北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沈勋
书记员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