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星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7民终6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为,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州市樊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王铺街粮管所一栋2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查祥和,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细少,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曙光,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湖北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祥和、周细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法院判决必须依据查明的事实,但一审判决并未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7予以退回。
审判长:*志伸
审判员:缪冬琴
审判员:齐志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彭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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