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终2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东路南侧(莱茵河畔A#楼)。

法定代表人:周邦亮,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07号万达财富大厦16楼。

负责人:李乐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72号1501室-1510室。

法定代表人:马洪明。

原审第三人: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日月路8号中海花园8幢229室(CND)。

法定代表人:朱在国,执行董事。

上诉人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丹丹

审 判 员 王 翠

审 判 员 谢檬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车楚佳

书 记 员 蒋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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