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1292号
原告: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日月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在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泗阳泗清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经济开发区木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章涛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泗清水务有限公司、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许丽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