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鑫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2474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鑫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551656035,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200号(五金机电城2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殷安琴,经理。
被告: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7485212X5,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524号7幢206号。
法定代表人:朱在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董辉,男,1986年12月29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原告盐城市鑫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市鑫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盐城市鑫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辉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鑫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0元,依法减半收取2860元,由原告盐城市鑫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