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33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韬,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日月路**中海花园****。
法定代表人:朱在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东路南侧(莱茵河畔**楼/div>
法定代表人:周邦亮,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9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未交上诉费用,本院限定***于2021年11月11日前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但***至今一直未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覃卫东
审判员 赵迎娣
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