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45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7485212X5,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在国,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363642,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京N×××××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京Q×××××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京N×××××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京N×××××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五、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京N×××××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京Q×××××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京N×××××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八、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京N×××××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胡继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於佳嘉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苏1323执4570号
车辆管理所:
关于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苏1323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苏京N×××××号车辆。
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京Q×××××号车辆。
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京N×××××号车辆。
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京N×××××号车辆。
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京N×××××号。
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京Q×××××号。
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京N×××××号车辆。
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京N×××××号车辆。
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