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3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县穿城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3014323580T,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负责人:张郃,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7485212X5,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朱在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朱大卫,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诉人泗阳县穿城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朱大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3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泗阳县穿城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泗阳县穿城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泗阳县穿城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10元,减半收取7805元,由上诉人泗阳县穿城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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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吴振环
审判员 王冬冬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