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泗阳县穿城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550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泗阳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泗阳县穿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泗阳县穿城镇长安东街8号。
负责人:张郃,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领,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日月路8号中海花园8幢229室。
法定代表人:朱在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栋,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泗阳县穿城镇人民政府、陈领、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