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226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东路南侧(莱茵河畔A#楼)。
法定代表人:周邦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玖,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韬,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日月路8号中海花园8幢229室(CND)。
法定代表人:朱在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毅,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长军,男,1967年3月9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上诉人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陈长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丁前程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陈长军与***之间本案中的债权转让合同,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苏1302民初7017号),该案尚未审理终结。陈长军与***之间本案中的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影响到本案的裁判结果,本案应当以该案裁判结果为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应以另一案件裁判结果为依据,另一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依法应当中止审理,待另一案件裁判结果做出后再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徐兵
审判员 朱海
审判员 孙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