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3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宿迁市泗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日月路8号中海花园8幢229室。
法定代表人:朱在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东路南侧(莱茵河畔A#楼)。
法定代表人:周邦亮,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9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张 熠
审 判 员 谢朝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紫旋
书 记 员 闫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