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宏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正中与韩业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596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翟强,男,1979年3月7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903070016,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西康居委会戈庄组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凌云,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北路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7485212X5。
法定代理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翟强与被申请人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苏1323民初59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进行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瑞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二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