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盛瀚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集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1054号 原告:长春市集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男,******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吉林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集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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