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1054号
原告:长春市集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男,******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吉林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集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