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3执1279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丹江口宁彤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丹江口大坝支行银行账户42×××00-1的存款465151.2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丹江口大坝支行银行账户42×××00-1的存款465151.2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宗海
书记员 熊俊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