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丹江口宁彤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鄂0323民初2110号
原告丹江口宁彤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彤建安公司)与被告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丹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彤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张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汉丹水电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宁彤建安公司与被告汉丹水电工程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宁彤建安公司已按约定完成了建设施工义务,被告汉丹水电工程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向原告宁彤建安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454377.26元的违约责任,对原告宁彤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5月26日,被告汉丹水电工程公司与原告宁彤建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宁彤建安公司承包被告汉丹水电工程公司发包的湖北省堵河潘口水电站右岸低线公路建设工程(位于竹山县,桩号DX1+460~DX2+280);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为2007年8月15日前;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经业主对工程验收、结算,并于资金到位后一次性支付完毕。双方同时还对工程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08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被告汉丹水电工程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996483.65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7年10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汉丹水电工程公司尚欠原告宁彤建安公司工程款454377.26元。因原告宁彤建安公司多次催告付款未果,引起诉讼。
被告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丹江口宁彤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54377.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1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58元,由被告汉丹水电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明彬
书记员  柯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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