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东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海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湖执行字第1199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东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丽林。
委托代理人林小希,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厦门市海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4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市海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海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1352854.3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胜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龚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