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朝阳中扩钢结构有限公司、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4568号
原告:朝阳中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朝阳喀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学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茹,女,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北街5号院1号楼14层1417室。
法定代表人:贾树旗,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39号14层1号。
负责人:周晓坤。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接昌,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舒雅,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中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5月23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1092元,但原告表明不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朝阳中扩钢结构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梦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柳 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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