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121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乐业乡乐业村5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振兴同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北街5号院1号楼14层14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6958275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望岳路1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2164230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人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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