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2065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振兴同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北街5号院1号楼14层14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望岳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人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