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9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北街5号院1号楼14层14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3975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价值2485748.11元的财产。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振兴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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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