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大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3259号
原告:四川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棕南正街9号。
法定代表人:岳雄,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秋,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14层1403号。
法定代表人:蒋华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公司)与被告成都大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文峰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峰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3.5元,由原告四川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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