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蜀北办事处濠口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321执1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蜀北办事处濠口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嘉陵路。
负责人:邓凯清。
被执行人: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棕南正街9号。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蜀北办事处濠口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902860.9元及利息、诉讼费54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四川省水景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1000000元,但该工程款还未结算,故不能提取。
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苗
审 判 员  任增全
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