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凤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321执4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凤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定水镇新华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必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棕南正街9号。
法定代表人:曹启普,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凤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苗
审 判 员  任增全
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