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恒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1民初14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武进,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曹启甫。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第三人:成都恒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黄东。
原告***与被告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恒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邓金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