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城建筑机械租赁站、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民初3605号
原告:***金城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天池镇瓦窑沟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22MA6ARQHL5G。
经营者:唐金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佐全,男,***金城建筑机械租赁站合伙人兼财务管理员。
被告: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棕南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33205B。
法定代表人:岳雄。
原告***金城建筑机械租赁站诉被告四川文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2021年11月4日原告***金城建筑机械租赁站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城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6元,减半收取计3,063元,由***金城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宋雪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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