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6民初530号
原告:于田县智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于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于田县智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田县智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田县智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成立,现原告于田县智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田县智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35元,由原告于田县智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