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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元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1405号
原告:成都海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7号1栋22层2202号。
法定代表人:任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翡翠城二期B栋15楼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海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鹰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海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海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蒲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