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海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海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华区建材路37号1栋22层2202号(保和街道)。

法定代表人:任智。

被执行人:**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翡翠城二期8栋15楼2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红。

本院在执行成都海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贾少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