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力佳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众力佳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20226号
原告:***,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众力佳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1栋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众力佳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众力佳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晏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