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638号
申请人:**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柳州路399号(甲)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093000。
法定代表人:毛厚德。
被申请人: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D-LM-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UQ856X。
法定代表人:李清军。
申请人**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18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84万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永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