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1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光彩文旅运营(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46号6栋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9MYJW8E。
法定代表人:赵亮。
被申请人:**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柳州路399号(甲)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093000。
法定代表人:毛厚德。
**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光彩文旅运营(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光彩文旅运营(武汉)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9执保5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光彩文旅运营(武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光彩文旅运营(武汉)有限公司以生效民事判决书已驳回**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光彩文旅运营(武汉)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光彩文旅运营(武汉)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向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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