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21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柳州路399号(甲)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093000。
法定代表人:MOKOTOUKU(***),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昆明路与厦门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407932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21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4304.53元,申请执行费251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偿付申请执行人**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174304.53元,剩余款项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