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533号之一
原告:**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柳州路399号(甲)118室。
法定代表人:MOKOTOKU(***),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上海山***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犹润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浩和庄园B栋三单元0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犹润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晏 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