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10533号
原告:**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柳州路399号(甲)118室。
法定代表人:MOKOTOKU(***),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上海山***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犹润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浩和庄园B栋三单元0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公司)与被告上犹润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犹润达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11月30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中,被告申请对原告已完成设计工作量价款进行鉴定;本院遂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对原告已经完成的设计工作量价款进行审价。本院分别于2022年10月27日、202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红、被告上犹润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上犹润达公司向原告**欧公司支付设计费用共计1,75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750,000元为基数,逾期利率为万分之二,自2021年9月16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
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8日,原告收到被告的中标通知书,即上犹南湖国际康养旅居综合体项目概念案落地深化(概念规划)设计(以下简称系争设计)由原告中标。2021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系争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系争设计工作,设计费用总额为350万元;同时,合同第四条第4.2款约定了具体的付款进度和比例。原告自接到中标通知书始,便积极组织人员加班加点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展设计工作,并先后多次指派员工前去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和参与被告组织的各种会议。2021年7月19日,原、被告进行线上会议,原告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被告送达设计方案(初稿)。被告对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后,原告于2021年8月4日以微信方式向被告送达设计方案的改稿,被告未提出修改意见,至此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的成果汇报。根据合同第四条第4.2款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750,000元。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了自己的设计工作,合同相应阶段设计成果已获得被告的认可,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设计费用共计1,750,000元。现被告拒不支付设计费的行为已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了获得应得的设计费,特诉至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并判如所请。
被告上犹润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原告的设计方案粗制滥造,没有任何参考价值,也未到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对项目的了解仅通过网上查询方式;原告只汇报服务合同中的一小部分,且质量不合格;系争合同应当确认无效。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系争设计由原告中标,希望原告在收到本通知书后5天内与被告进行合同洽谈。
2021年7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系争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系争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工程地点: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工程规模:建设用地约58.54公顷(其中项目总用地约66.75公顷,已设计8.21公顷,余58.45公顷需结合已设计区域统筹考虑落地深化设计),含用地周边非建设用地范围,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划定。设计阶段:概念规划设计,含红线内规划及统筹考虑建设用地周边非建设用地总体规划设计,包括项目定位和项目框架、总体设计和分区设计、风貌设计意向和整体规划成果汇总三个阶段。设计服务内容:1.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成本优化,以实现效益最大化方案;3.乙方根据甲方及政府要求参加各类方案汇报、规划审批会议,协助甲方进行送审并确保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获得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4.乙方配合甲方的广告宣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准确的技术经济统计指标、产品选择及配比等信息,并对统计数据质量负责,提供配合销售用效果类基础资料、沙盘基础资料等相关数据;5.项目如需要乙方应派遣设计人员驻项目现场,配合完成相关的设计工作,乙方需积极配合;期间的办公条件由甲方提供,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设计进度:1.设计阶段:第一阶段,汇报ppt电子档1份,发启动函和中标通知书起算,设计周期35天;第二阶段,汇报ppt电子档1份,第一阶段确认后起算,设计周期30天;第三阶段,汇报ppt电子档1份,最终完整成果纸质文本6份,第二阶段确认后起算,设计周期10天;说明:(1)设计成果要求按合同约定执行;(2)以上阶段工作时间不包括甲方及相关部门讨论和确认、答复时间,如中间过程有重大修改,设计进度另行协商,若项目分期进行开发建设,或甲方对项目进度有其他特殊要求,乙方应视具体情况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调整。成果内容:第一阶段“项目定位&规划结构”,概念方案内容明细:项目背景及发展前景研判;项目核心竞争力研判;客群分析研究;项目定位研究;场地分析研究;相关案例分析&规划策略建议;总体规划结构思路;规划分区(含初步指标);分区意向图。第二阶段“总图设计&分区设计”,概念方案内容明细:概念规划总图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概念规划设计相关分析图;概念规划方案解析;土地利用规划图;总平面业态分布建议;产品类型建议;场景路径体验图(重点在于体验氛围营造);核心区重点体验内容建议;非核心区体验内容建议。第三阶段“风貌设计意向&整体规划成果汇总”,概念方案内容明细:规划区域位置图、基地现状图及区位分析;项目定位研究;客群定位研究;产品类型建议;土地利用规划图;概念规划总图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总平面业态分布建议;分期开发规划图;概念性竖向规划示意图;总平面景观结构建议图;城市轮廓线分析图;鸟瞰图及重要节点的空间效果图;各地块出入口位置规划;主要的人、车流线分析;建筑风貌研究及风貌设计意向;多媒体展示。设计成果交付:乙方派员或通过邮寄将纸质版设计成果(含甲方报政府部门需要的各种表格和清单)交付到甲方指定的地点(项目部)。正式出图前,乙方应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甲方审查并与甲方进行充分沟通做出必要的修改,在收到甲方书面确认之后才能正式出图。乙方图纸电子文档需采用光盘或U盘形式与纸质图纸一并提供,且确保文件可读写;其中包括各设计阶段的全部专业设计图纸,文字说明,各专业计算书及其它相关文件,并附本次提交内容的文件清单;如遇提交设计成果后需修改并重新出图的情况,修改后发出的图纸须与合同要求的套数保持一致,同时提供新的电子文档。图纸类电子文档提交标准如下:1.AUTOCAD软件绘制的图纸,应转存为AUTOCAD2004能够打开的格式;2.AUTOCAD软件绘制的图纸上无用的层、块、辅助线必须清除;3.不同专业、不同单体、不同图别图纸必须按隶属层次分别存放于不同的文件夹;4.电子文档应同时满足设计任务书规定的要求;5.乙方提交扩初图纸时须单独提供每册图纸的目录清单(含纸版和电子版),该目录清单中应列明每页图纸的名称及版本号;6.模型文件应保证与平面图、效果图一致。设计汇报及现场服务:1.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2的约定组成本项目设计团队,委派指定项目负责人,如本项目设计团队人员需要调整,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2.在各设计阶段中,乙方应委派甲方认可的项目负责人及设计人员在各设计阶段到甲方公司总部或项目所在地向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汇报,每次汇报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共同协商;3.如出现乙方人员不能准确理解甲方的意图、不能按时保质提交设计成果、设计方案经三次以上(含三次)调整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计团队组成人员,乙方应在甲方提出更换人员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设计团队人员的调整,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如更换团队仍不能满足满足甲方设计要求,甲方有权解除设计合同;4.项目设计期间,乙方必须负责介绍方案、解释设计图纸、协调设计工作并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图纸;5.由于乙方设计不清楚或设计错误导致的需乙方到项目现场做设计汇报和项目现场技术支持服务的,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概念规划方案设计费包干总额350万元;注:1.上述设计费的支付已涵盖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乙方全部工作内容,为含税价,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工费用、设计成果制作费用、办公通讯费用和利润,以及乙方赴项目当地汇报不超过10次(含10次)的相关费用(超出次数由甲方承担差旅及开销费,实报实销)。设计费支付进度:1.项目团队进场工作,在完成本合同的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首次付款30%,金额105万元;2.第一阶段成果汇报,修改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款20%,金额70万元;3.第二阶段成果汇报,修改完成并通过甲方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款30%,金额105万元;4.甲方在乙方提交认可的第三阶段成果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20%,金额70万元。备注:乙方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付款说明: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交各阶段完整的设计文件和成果以及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或顺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需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责任:1.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程进行设计,甲方若通知乙方不依照政府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规范、规则等进行设计工作,则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对可能引起的乙方重大返工和进度延误负责;2.向乙方书面提供设计工作所需要的设计任务书及设计所需资料;3.组织对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向乙方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及修改建议;4.乙方呈交的文件需由甲方决定的,甲方应予审阅,并于接到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有关决定;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进入下一阶段设计工作,但应对上一阶段设计款项予以支付,并给予乙方合理的工作时间;6.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或前一阶段设计工作已完成,后续设计阶段提出较大修改要求致使乙方的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返工的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返工设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合理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7.甲方应为乙方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及项目所在地交通等便利条件,图纸自身错误等问题除外;8.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成果,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乙方责任:1.乙方必须为本项目配备符合设计需要的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名单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非提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调换设计人员;2.乙方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同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该项目负责人给予甲方的意见或答复能够代表乙方;3.设计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甲方认为不称职的设计人员,一旦甲方发出书面调换指令,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换;4.乙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而必须聘请其他设计师和/或咨询顾问时,必须提报甲方书面审核确认;一旦确认,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必须为由乙方指派或委托的其他设计师及咨询顾问的工作表现向甲方负责,并为上述设计师及咨询顾问的工作失职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乙方委托的其他设计师或咨询顾问的原因,耽误了或导致耽误了本合同各项服务的履行,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上述缘故而需乙方提供附加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并且设计周期不得顺延;6.乙方须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含相关规范)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乙方确认无误后,严格遵照所提供资料(含相关规范)进行相关设计,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有异议应及时与甲方沟通,最终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7.乙方提交的各项设计成果内容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届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在任何设计阶段发现设计内容有违反相关规范、规定要求的,或在技术上、经济上不甚合理,或设计要求超出国内现有施工技术的,或不能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无论甲方是否对设计内容进行过确认,乙方必须无条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规范、规定的要求,并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且不得向甲方计取额外的费用;8.甲方在任何设计阶段对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的确认,并不能使乙方及乙方聘用的其他设计师和/或咨询顾问避免和减少应承担的使设计内容符合上述规范、规定要求的责任;并且乙方有责任向甲方说明违反规范的条款和说明;9.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无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相应的国外规范,但乙方须提供此类规范相关条款复印件,并翻译成中文文本供甲方参考,(乙方必须对提供的相关条款复印件的真实性及翻译的中文文本的准确性负责)或将此类规范相关条款的要求用中文直接在乙方的图纸、设计说明、技术要求等文件中明确表述;10.乙方须确保其所提供的概念规划设计成果能满足通过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送审的要求;乙方负责根据政府部门在征询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无条件对方案无偿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概念规划通过征询;11.项目设计期间,乙方必须负责介绍方案、解释设计图纸并协调设计工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要求及时修改图纸;12.乙方须对甲方另行委托的相关专业设计单位的工作做好配合与协调,使之符合整体设计的意图;13.对于甲方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乙方应在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14.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应在及时负责补充或修改完成,以免造成重大影响;15.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宣传、销售用售楼模型及效果图的制作,提供专业意见,并审查其与设计是否吻合,规避法律风险;16.乙方有义务参与甲方销售或企划相关会议及活动,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展示和诠释,服务次数计入配合阶段次数;17.乙方须由甲方书面确认才能展开下一阶段的工作,如未经过甲方确认自行展开下一阶段的工作,由此产生的调整及修改,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如导致甲方因此延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18.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19.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20.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设计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交的成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因甲方原因而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启动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在30日内支付的,则自第31日开始,每逾期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等条款。
2021年7月9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开具总金额为105万元的发票并邮寄给被告。2021年7月11日,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
2021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请款函,被告以“需走流程”为由未付款。2021年8月16日,原告再次出函要求被告支付设计款项,被告仍未付款。
2021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汇报方案。2021年7月19日,原、被告召开线上设计方案会议。会后,原告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被告发送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南湖小镇概念规划文本(过程稿)。2021年8月4日,原、被告再次进行线上设计方案会议,原告向被告发送南湖小镇概念规划第一轮汇报文本。
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在2021年6月18日接到《中标通知书》之后,仅于2021年6月22日至23日委派3名员工至项目地块进行航拍,再未指派专业人员到项目所在地进行深入考察、调研,从未访问项目所在任何政府机构、社会知名人士,其对项目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的了解仅来自互联网和经验。2021年7月19日,原告通过线上方式向被告汇报了第一阶段设计方案初稿;2021年8月4日,通过线上方式汇报了第一阶段设计方案修改稿;2021年8月11日,被告对第一阶段设计方案修改稿向原告提出多达15项修改和调整意见,但原告未予回复。基于对与原告的信任,被告将设计方案向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因方案中出现诸多基础性、常识性错误,例如套用过时的地图将已经撤县改市的“龙南市”仍标注为“龙南县”、将当时的建设热点“赣州港”方位错标100余公里之外、将项目所在地根本不存在的“客家围屋”列为重点文化特色,以及违反规章、无法过审的项目容积率错误等,给被告项目推进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原告只汇报提交了设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的一小部分,且不合格;被告提出修改、调整意见后,原告未按合同要求进行修改。原告未取得建筑设计等级资质证书,双方签订的涉案建设工程项目《(概念规划)设计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无效。设计合同约定,设计收费标准按照涉案不同用途土地和面积计算,设计费支付进度按阶段分四次支付,并未约定每个设计阶段单独的设计费用,原告只汇报了设计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部分服务内容的初稿,且不合格,为使本案得以公平审理,被告申请对被申请人已完成设计工作量价款进行鉴定。
本院遂委托XX公司对原告已经完成的设计工作量价款进行审价。XX公司审定本案所涉标的物“《上犹南湖国际康养旅居综合体项目概念案落地深化(概念规划)设计合同》中原告已完成设计工作量价款”为666,000元。
原告对于上述审价报告提出异议,认为:1.XX公司鉴定参照标准适用错误;2.XX公司审定的设计费比例与合同约定不符。关于原告提出的异议1,XX公司复议:本次鉴定是参照《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2014年版)中“建筑装饰工程各设计阶段工程量比例表”,并结合合同中三阶段设计工作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确定三阶段设计费用的比例。关于异议2,XX公司复议:本次鉴定是根据法院要求对“《(概念规划)设计合同》中原告已完成设计工作量价款”进行鉴定;设计合同中约定了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的设计费,没有约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费,本次鉴定根据合同中三个阶段的设计工作所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并参照《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2014年版)中“建筑装饰工程各设计阶段工程量比例表”,确定了三个设计工作阶段费用的比例。
被告对于上述审价报告提出异议,认为:1.(概念规划)设计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需要完成的设计工作内容只占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的很小一部分,设计费比例至多为20%,鉴定意见书(征询意见稿)参照《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2014版)确定第一阶段设计费比例为30%不当,应予修正至多为20%;2.原告至多完成第一阶段设计工作内容的50%,鉴定意见书(征询意见稿)确定该公司已完成的设计工作量100%错误,应予修正为50%。关于被告提出的异议1,XX公司复议:本次鉴定是参照《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2014年版)中“建筑装饰工程各设计阶段工程量比例表”,并结合合同中三个阶段设计工作需要完成的设计内容,确定三个阶段设计费用的比例;本次鉴定是根据原告完成的设计成果文件,对所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及价款进行鉴定;被告所提到的原告还应当履行配合、协助以及参与项目规划审批、广告宣传、营销策划等义务不属于本次鉴定范围。关于被告提出的异议2,XX公司复议:本次鉴定是根据法院要求对原告已完成设计工作量价款进行鉴定,鉴定依据为法院所转交其有关本案的证据资料;被告认为原告所完成的成果文件存在设计错误、质量低劣,成果文件的修改未达到被告的要求以及成果文件未按照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提供等有关设计服务质量的异议不属于本次鉴定范围,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资料,由法院裁决。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合同、中标通知书、发票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系争设计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履行行为,系争设计合同属于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方案设计概念稿内容、建筑设计方案送审文件等确定本案中方案设计概念稿设计阶段是决定项目整体方向的重要阶段,在该阶段基本确定了总平面布局、交通组织、功能分布、产品类型、里面效果等重大决策,且需要报批审核,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需要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深化优化,故本案中的方案设计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原告认为方案设计无需资质,本院不予以采信。本院判定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
被告作为招标人和发包人,既然招标文件明确概念方案落地深化(概念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建筑设计资质,则被告应对原告的等级资质进行审查,在明知原告无等级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仍然和原告签订合同;原告明知自身无等级资质证书仍然参加投标,并和被告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合同虽然认定为无效,但原告实际交付了设计成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本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证据,证明:2021年7月9日,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开具105万的发票;且原告已于2021年8月4日将第一阶段的设计方案电子送达被告;被告即应按合同第四条第4.2款约定支付合同总额的50%费用至原告,即首付款30%+第一阶段成果交付20%=50%,合计175万元。被告则认为,设计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需要完成的设计工作内容只占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的很小一部分,设计费比例至多为20%;审价报告审定的给予原告设计费666,000元过高。本院认为,审价公司系按照“建筑装饰工程各设计阶段工程量比例表”,参考原告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确定了三个设计工作阶段费用的比例,并最终审定原告完成的设计工程量。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另提出,按照合同约定,原告除了应当完成三个阶段设计工作内容外,还应当履行配合、协助以及参与项目规划审批、广告宣传、营销策划等义务。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履行配合、协助以及参与项目规划审批、广告宣传、营销策划等义务贯穿整个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原告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已经根据各阶段设计计划及内容完成了第一阶段的设计工作,故审价公司按照完成的工作量审定工程价款,本院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所完成的成果文件存在设计错误、质量低劣,成果文件的修改未达到被告的要求以及成果文件未按照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提供等有关设计服务质量的异议,被告已经确认就原告设计质量问题,将另案向原告主张,故本案不予以处理。
关于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犹润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用666,000元;
二、驳回**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6.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06.80,由**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253.40元,上犹润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253.40元;审价费45,000元,由**欧(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2,500元,上犹润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晏 莹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