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闽72民初850号
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福军
审 判 员 俞建林
人民陪审员 张炯炯
法官 助理 李 越
代书 记员 吴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