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3民初5363号
原告:***,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生活区沧虹路128号三层01.02.09.10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054638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迎宾大道1号(生态科技园)。
负责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