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民终2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754552.33元及利息。2022年5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5月12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送达系统向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2.5月10日、5月27日、6月21日、6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反馈的财产情况,2021年5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3.6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名单。
4.6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截至2022年6月29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4754552.33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4754552.33元及利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灿
审判员 唐力波
审判员 余向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岳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