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
被执行人: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胜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智勇,男,1969年12月31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智勇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受理,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如下行为:
1.2022年1月22日,通过法院司法网络送达系统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预处罚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2.2022年1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保险、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的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1月2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智勇名下车牌号为湘A2××**沃尔沃牌小汽车,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3月14日,未发现被执行人上述其他类型的财产信息。
3.2022年1月25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智勇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段××号××栋××号房屋,查封到期日为2025年3月14日。
4.2022年2月28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醴陵市营业部及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智勇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5年3月4日。
5.2022年3月4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2年6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2022年6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表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截至2022年6月9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156642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566420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灿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执行员 谢 磊
书记员 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