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执25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507。
法定代表人:皮胜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受理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
一、2021年12月7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
二、2021年12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湘A2××××沃尔沃牌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12月16日;
三、2021年11月25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醴陵市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11月23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1月24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向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出具事项委托函,委托其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信息并向其住所地居委会调查财产状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余额,无其他财产,本院于12月24日委托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
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若申请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27日,本案应执行金额161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6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肖 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谢 磊
书记员 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