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81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
被执行人: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507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31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山河铁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2021)湘0281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斌
审判员 彭 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