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湖里街道办事处、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民初4927号

原告:***,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唐仁、林艺惠,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湖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43号。

负责人:朱碧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思明区凤凰西里3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著彪。

被告:***,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厦门禾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108号湖里国投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王韶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添、吴子华,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湖里街道办事处、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禾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晓华

人民陪审员  林杰毅

人民陪审员  李丽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陈幼美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