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民初4927号
原告:***,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唐仁、林艺惠,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湖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43号。
负责人:朱碧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思明区凤凰西里3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著彪。
被告:***,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厦门禾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108号湖里国投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王韶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添、吴子华,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湖里街道办事处、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禾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晓华
人民陪审员 林杰毅
人民陪审员 李丽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陈幼美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