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执3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唐仁,林艺惠,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凤凰西里3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098050。
法定代表人:张著彪。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6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185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67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781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截至2019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洪福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