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12执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代理人:陈耀东,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铺前里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098050.
法定代表人:张著彪,总经理。
关于原告***与被告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21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823405.71元、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公告费6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18年3月27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工商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查无车辆、房产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5、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同安区碧岳社区居民委员会还有702303元的工程款未收回。故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向厦门市同安区碧岳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厦门市同安区碧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支付其对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共计702303元。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发放给申请人。
6、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再次向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查无房产、车辆信息。
7、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
8、截至2018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121102.71元、公告费6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偿。
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对约谈没有异议,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康平
审判员  许书武
审判员  许金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佳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