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11执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凤凰西里3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09805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1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48597.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18年4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网络银行、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8年5月6日作出查封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已开户、但无存款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4.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前往厦门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核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厦门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工程保证金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查封,且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该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与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同一人,即***。
5.本院于2018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于2018年8月1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拘留决定,经合议决定对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因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线索,未实际拘留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厦门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款项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进行扣划。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刘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