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06执2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号9A室,组织机构代码58786312-x。
负责人:游文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凤凰西里3号801室,组织机构代码664709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厦门市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书面告知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财产调查情况,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债权为本金672137.83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保全费5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洪福裕